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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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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胎儿,侵权人是否应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未予规定。法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都对胎儿的扶养损害赔偿作了充分的保护,而我国在对待胎儿扶养损害赔偿方面未予规定,是不合理的{4}。

  笔者认为,胎儿应该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权。胎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只要受害人受侵害时胎儿已经存在,以胎儿活体出生为限,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不能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如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则可以主张。如果受害人子女出生在法院裁判之前,对于该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对此应与其他赔偿费用一并审理予以支持。如果受害人子女出生在法院裁判之后,由于其受扶养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该子女依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法院应予受理并支持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