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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示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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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启动示范条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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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会仲裁研究中心提供的格式范本

(一)通用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均应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开庭地:XX。

(二)"选择性复裁程序"仲裁条款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任何一方有权就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向该院提请复裁并由复裁庭作出终局裁决。仲裁地(开庭地)为中国XX。

(三)"调解+仲裁"方式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提交XX(如四川天府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各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成裁决书。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四)互联网仲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均同意提请XX仲裁委员会(如广州、海南、武汉等),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网络仲裁规则进行网络仲裁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各方确认联络邮箱、手机号码为:

甲方:邮箱电话

乙方:邮箱电话

上述联络邮箱为各方之间往来及涉仲裁时仲裁机构送达相关材料的送达地址;以预留的手机号码,为短信通知号码。合同任何一方向对方及仲裁机构向各方发出的任何通知,以电子邮件或者短信等形式发出,送至约定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即视为送达。如一方需变更联络邮箱或者手机号码的,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并提交平台确认。”

(五)"和解+仲裁"方式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将本和解协议提某某仲裁委员会,请求依照仲裁规则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指定仲裁委员会+组庭形式+审理方式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无法协商一致的,均应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开庭地:XX。组庭方式:独任审理(各方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无法选择一致的,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同意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由某某仲裁员书面审理。

3.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同意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共同选定某某担任首席仲裁员,各方各选定一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七)最简易约定条款

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的,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首席仲裁员约定方式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各选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各方选定的仲裁员委任。

2.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各选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各方各选10名仲裁员,摇号或抽签选定。

3.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各选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为:各方各选10名,若有相同的仲裁员,则由相同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若没有相同仲裁员,则由仲裁机构主任指定。

4.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各选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仲裁机构在某某仲裁机构名册中委任。

(九)选择其他仲裁规则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同意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共同选择适用某某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

(十)选择名单外仲裁员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同意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各方各选一名仲裁员,均可以在该仲裁机构名册外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各方共同委任,若无法协商一致的,委托仲裁机构在某某仲裁机构名册委任。

 

(十一)送达条款示范条款

第一种格式:

本合同约定的任一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前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或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快递送达的,自快递发出后三日视为送达或被退回时视为送达;电子送达(电子邮箱、手机短信、手机彩信、微信号)的,自发出后视为送达。电子送达产生与书面送达同等效力。如果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变更时,应在3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其他各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作出的送达仍有效。

第二种格式:

1.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 3 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书面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任何根据本合同发出的文件,均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挂号信、特快专递、手机短信、本地报纸公告、电子邮件等任一有效方式。

2.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乙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3.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之适用范围包括双方非诉时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

4.一方采取邮寄方式通知的,上述通讯地址为送达地址,以该通讯地址寄出三日(本省)或七日后(外省)视为送达。对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进行送达时可直接邮寄送达,即使当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邮寄送达的文书,由于双方的约定,也应当视为送达。

5.本约定作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十二)若各方当事人信任本中心执行主任张懿邈(或其成员,直接改名字即可),可以如此约定,则该案由张懿邈主审。

1.约定开庭审理的示范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在成都由张懿邈独任审理。”

2.约定书面审理的示范条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某某仲裁委员会,按照本会现行仲裁规则由张懿邈独任进行书面审理。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张懿邈在以下机构担任仲裁员,选择之一:

遂宁仲裁委员会、绵阳仲裁委员会、眉山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钦州仲裁委员会、临汾仲裁委员会、潍坊仲裁委员会、唐山仲裁委员会、雅安仲裁委员会、天水仲裁委员会。

 

(十三)合同其他条款

 1.  不弃权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表述均不得被视为对一方权利的放弃,任何违约行为亦不得被同意免除或放弃追究另一方在某方面的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或放弃追究该另一方在其他方面或后续发生的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

2.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双方控制范围、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这类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者其它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者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况。

2.2不可抗力的后果

(1)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供政府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还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2)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且要尽一切合理努力使损失降低至最低限度。

(3)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本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后,对乙方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当扣除实际履行期间发生的实际费用,将余款退还给甲方。

3.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各方对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完整合同,它取代了此前各方就该等事项做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合同或许诺。

4.  修改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本合同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才能生效,本合同中未经修改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5.  附件

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其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明确废止合同的某一条款,否则,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以合同的内容为准。

6.  可分割性

本合同及其附件中所包含的任何条款在被认为无效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情况下,该条款的无效性或不可执行性不得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7.  继承

本合同生效后,无论甲方或乙方的名称、组织形式、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者等发生任何变更,甲方或乙方应继续或要求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恪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之相关义务。

8.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本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 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按照 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4)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5)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

9.  标题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影响本合同的含义及其解释。

10.  生效及文本

10.1本合作协议书由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确定。双方特此声明,对本合作协议书的全部内容完全明白和同意。10.2本合作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 贰 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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