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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之外的赔偿 由挂靠公司及车主承担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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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叉路口两车相对而行,会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致路边施工人员死亡。其中一肇事车驾驶员不仅逃离现场,而且隐瞒事实真相。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润州法院开庭,历时一年半,近日死者亲属获得75万余元的赔偿。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20日,蒋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24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10县道交叉口时,遇相对方向直行至此并左转弯占用道路东侧机动车道,高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后,采取避让措施,车辆驶入110县道,与道路施工人员姚某发生碰撞并碾压,导致姚某当场死亡,重型自卸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高某驾车驶离现场。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为索要赔偿,姚某的亲属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两辆肇事车辆存在挂靠情况,被告众多关系复杂。蒋某、高某为肇事车驾驶员,蒋某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为杨某,该车挂靠在一家物流公司名下,并且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高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一家运输公司名下,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

  庭审中,人寿保险公司称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蒋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严重超载,且车辆未年检,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条款约定,超出交强险部分不应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认为,高某驾驶的车辆与该起事故没有直接关系,事故发生后高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按照商业三责险条款,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某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法院调查,事发后,高某于2013年7月3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但其没有如实陈述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形,而是向公安机关虚假陈述“左转弯是红绿灯正常且显示左转绿灯、并未占用直行车道”,在公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后,高某才如实陈述,并以“怕有麻烦”等借口掩盖驶离现场的客观事实。

  法院最终判决除去人寿保险公司、人民财产保险两家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赔偿外。物流公司、杨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74322元,运输公司赔偿原告160423元。

  ■律师释法

  承办法官牟某某向媒体介绍,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06年7月1日《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本案中原告的损失首先应当由人寿保险公司、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蒋某,高某驾驶车辆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结合二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车辆挂靠情况,法院认为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物流公司和实际车主杨某连带承担70%、运输公司承担30%。

  对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的高某驶离现场的行为属于约定免赔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在交叉路口会车时,高某驾车应让直行车辆先行,但是其在没有认真观察对面方向来车的情况下贸然左转,在转完后发现对面方向蒋某驾驶车辆高速驶来,此时高某停车并占用直行车道,导致蒋某被迫突然右转并碾轧姚某,高某看到了整个事故的过程,也知道蒋某碾轧姚某与其占用车道具有因果关系,高某对于离开现场的解释是“怕有麻烦”,其意思就是逃避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两周,公安机关多方面查证才查获高某,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高某仍然企图逃避法律责任、谎称事发时红绿灯运转并显示左转绿灯后才转弯、且左转后没有占有直行车道还让直行车辆先行。在公安机关出事相关证据才如实陈述事实,高某逃避法律责任主观态度明显、影响公安机关查案的事实存在。最后,高某离开现场的行为导致保险人无法了解事发时投保车辆以及驾驶人的情况,更无从对是否存在其他免赔事由做出判断。

  承办法官提醒,各位投保人及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切勿存有侥幸心理、逃避法律责任。

  ■大家说法

  市民李先生:现在到处都是摄像头,公安机关要调查个证据真不是难事,交通事故发生后还是赶紧救人报警重要,逃逸既不人道也是犯罪。

  市民刘女士:驾驶员肇事逃逸,让公司多赔钱。公司雇了这样不靠谱的驾驶员也真是倒了大霉。

  市民王律师:直接撞死人的是蒋某,承担主要责任。高某虽然逃逸,但因为仅是占用车道,没有直接撞死人,又承担的是次要责任,没有处罚。他逃逸的后果是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其所在公司进行赔偿,坑的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