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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藏物所有权确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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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埋藏物所有权,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确定。
 
  关于其所有权的确定,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三种方式:
 
  埋藏物:
 
  (1)由发现者取得所有权;或在他人土地内发现埋藏物的,其所有权的一半属于发现人,一半属于土地所有人。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即采此规定。
 
  (2)归发现地点的土地或动产所有人所有,发现人有请求相当报酬的权利,瑞士民法典即作此规定。
 
  (3)归国家所有,国家对发现者给予奖励。中国和前苏联均采此规定。发现埋藏物是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为发现人。
 
  如何处理埋藏物
 
  找不到失主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的,应通知或寻找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除遗失物外,还有在江河湖泊上飘流的物,藏在夹墙、地下、山洞的埋藏物或隐藏物,这些物的处理与遗失物基本相同。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