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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懿邈律师接受采访~误报警的法律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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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车司机的安全一直难以得到根本的保障,最早是把的哥和乘客用铁栏隔开,后来为了更好的服务,取消了铁栏,装上了报警器。本以为是很好的办法,没想到发生的乌龙真不少。前段时间,两名乘客就被警察无辜放倒。受到惊吓的乘客可以要求赔偿吗?的哥师傅需要承担责任吗?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张懿邈律师为您解读。

  【新闻回顾】

  巧

  李先生回宜宾时错走隆纳高速,发现一出租车顶灯显示“我被打劫,请报警!”他立即报了警。

  急

  接警后,交警15分钟内拦下显示“被打劫”的出租,并迅速将两男乘客按倒。

  囧

  的哥曾师傅吓坏了,不断问怎么回事,“交警喊我看顶灯,我才晓得是不小心按到了报警器。”

  昨日凌晨2点15分,一辆川K牌照的出租车刚驶出隆纳高速泸州收费站,便被执勤的民警拦了下来。随即民警迅速将车内乘客按倒。随后,曾师傅下车发现自己的出租车顶灯上竟显示着“我被打劫,请报警!”于是连忙道出是自己误按了报警按钮,大家此时才知晓是曾师傅自摆乌龙,虚惊一场。

  热心司机

  高速发现出租被“打劫”

  “大概离泸州还有10公里远的位置发现了这辆出租车。”宜宾市民李先生趁着周末带着全家人一起去了成都,前晚上比较晚了才从成都返回宜宾,却不小心走错了高速,来到了隆纳高速上。

  就在李先生的车一路行驶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他发现,前方有一辆出租车顶灯上显示着“我被打劫,请报警!”的字样,好心的李先生担心前方的车会出事,便拿起手机报了警,不久后又接到了隆纳高速交警的电话。挂断电话后,李先生决定跟随着这辆车。

  一路上李先生发现出租车大约保持着120km/h的速度前行,偶尔也会忽快忽慢,李先生一直紧盯着这辆车,中途车辆一直未停下,也未有其他异常现象。“后来交警打电话来说已经布好了点,看到车辆往泸州方向开,我也就没有再跟,在胡市那里分了路,往宜宾走了。”李先生说。

  负责交警

  火速拦车摁住乘客

  昨日凌晨,隆纳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一中队指导员崔传浩正如往常一样执勤。凌晨2点,崔传浩的手机忽然响了起来。“我们接到群众报警,隆纳高速泸县到泸州方向有辆川K牌照的出租车被打劫。”崔传浩说,接到的电话是泸县110转来的,在接到报警后,他便立即通过110留下的联系方式与报警人联系,同时带上另一名值班的民警立即赶往泸州收费站准备将这辆出租车拦下。

  2点15分,这辆可疑的出租车出现在了泸州收费站,崔传浩果然发现出租车的顶灯上显示着“我被打劫,请报警!”的字样,崔传浩及同事连同收费站的一名工作人员立即将该车拦下。崔传浩一看,车内一共有3人,两名男乘客和一名司机。因怕车上的两名男子对出租车司机不利,民警率先将两名乘客控制,并将他们摁趴在了车上。

  冒失的哥

  不小心按到报警器

  看到了这一幕的出租车司机曾师傅可吓坏了,先是一到收费站便被交警拦下,现在车上的乘客又被警察给控制,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就在两名乘客被警方控制的时候,曾师傅也下了车,一边还问着怎么回事。“交警喊我看我的顶灯,我才晓得是我不小心按到了报警器。”曾师傅说。

  “快到凌晨1点钟的时候,我在隆昌一家羊肉馆前接到了这两位客人,客人说要到泸州,我便拉他们过来了。”曾师傅说,一路上两位乘客都没有任何对自己有威胁的行为。他解释说,报警器的位置就在方向盘下的一个隐蔽位置,也许是膝盖碰到了按钮,产生了误会。“我都不晓得我自己按到了,而且就算是晓得按到了司机也是无法关闭报警器的。”

  新闻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盈科律师说法】

  首先,本案李先生的行为是值得赞扬的,其看到出租车顶灯显示“我被打劫,请报警!”随即报警并跟随,在当时无法核实真假情况下其行为没有任何过错,法律也赋予公民举报、投诉、报案的权利。

  其次,警察的行为也并无不当, “110”指挥中心接到李先生报警后及时指令执勤民警处理,民警果断将涉案车辆拦下并对嫌疑人采取一定的措施,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其法定职责,换言之,假若抢劫属实,警察未及时处理,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故警察在本案中是没有过错的,也未对车租车乘客造成伤害,警察对乘客无赔偿责任,但是,若造成一定影响或引起他人误解的,应说明情况,避免他人误认为乘客真是犯罪“嫌疑人”对其生活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最后,出租车按装报警器是对驾驶员一种保护,当其处于危险状态下,按动按钮将危险信号传递出去,以此获得警察或车外人的营救,其本身并无过错,但是本案出租车司机误按报警器,其主观具有过失,若因此造成他人伤害或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未造成车内乘客伤害,其赔偿责任较小(若司机系职务行为,赔偿主体为出租车公司),但从情理上讲应赔礼道歉。本案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失费,本律师认为是没有的,一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规定,本案三个行为(司机误按报警器、车外人报警、警察采取措施)认定“非法”是有争议的, 二是未造成损害结果;三是现有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对受害人达到一定受害程度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针对本案的情况,本律师建议,一是出租车公司可以调研安装报警器的必要性,若可以不安装或通过其他方式保护出租车司机,就无需安装,进而避免误报警情况再次发生;二是出租车公司对报警器安装位置可以重新设计,司机自己都不知道按动了报警器可说明安装位置不很科学;三是司机应尽可能避免误报,应熟悉报警器位置并时刻留意,若经常误报,其最终受害的是其自己,因为外人无法核实报警是真是假,有可能真有抢劫时,又无人帮忙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