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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分辨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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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司法实践中如何分辨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甲方是某品牌瓷砖的生产商,乙方是经营瓷砖销售的个体工商户。2009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在2009年年底之前分批向乙方供应价值70万元的某品牌瓷砖;乙方于2009年3月向甲方给付货款40万元,剩余的30万元作为乙方向甲方的借款,在2009年底前付清。双方就上述30万元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规定:甲方为出借人,乙方为借款人,借款金额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止,如乙方逾期还款则按日万分之八的比例支付甲方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方分批向乙方提供了价值70余万元的瓷砖,乙方陆续向甲方付款50余万元(含首付40万元),这时乙方发现甲方交付的部分瓷砖不是约定的某品牌瓷砖,便拒绝支付剩余的20万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2010年7月甲方以乙方逾期偿还借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方给付甲方借款20万元及约定的每日万分之八的违约金,并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证。法院受理后,乙方提出反诉,理由是:1、甲乙之间实质上是买卖合同关系,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甲方主张的2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货款;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退货、扣除相应货款,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查,甲方所供货物中确有价值15万余元的货物存在问题,并在乙方仓库中形成积压。

法院判决:不属于借贷关系

此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出借方没有向借款方交付货币,因而该合同实质上并不属于借贷合同,从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此《借款合同》实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甲方供给乙方的货物中有一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相应的货款,因此该案应以买卖合同纠纷审理,并应判决支持乙方提出的退货等合理的反诉请求。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法律分析

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来看,不仅名称为借款合同,而且有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的规定,表面上看无疑是一份借款合同。从两份合同的演变来看,将所欠货款约定为借款似乎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将其认定为借贷关系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判断一个法律关系首先应当从法定的该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由此可见,借款合同是转移金钱所有权的合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金钱”,这是借款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本质特征。显然,本案当事人之间并无真正的转移金钱所有权的约定及行为。根据民法理论,民事法律关系是因民事法律事实产生的,它的性质是由引起它的法律事实决定的。

以上就是关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分辨债务关系的真实性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