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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效力

来源:张懿邈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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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效力

2013年4月5日,被告张锦宏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撞伤同村同组原告芦志銮、黄道英。两原告因未得到赔偿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张锦宏赔偿两原告损失计163423.97元。之后,被告张锦宏未履行义务,两原告便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锦宏除了在农村的一处住房和17亩承包地经营权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张锦宏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表明,2012年12月22日已将17亩承包地经营权转包给亲戚许同太种植10年,每亩单价10年不变均为400元,且一次性收取了转让款。

法院判决:认定应当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锦宏虽然在撞伤两原告之前已将农田转包给被告许同太种植,但转包价格与当时当地的土地转让价格在800元左右相比明显偏低达不到70%。现实中,金湖县境内农户土地转包期限一般为3到5年,即便转包期限超出5年,但转包价格为不定死。被告张锦宏将17亩农田的经营权以每亩每年400元转包给被告许同太,属明显低价转让财产。被告张锦宏应明知农田转包价格会越来越高,且又不急于还债或需要资金,根本不需要将17亩农田一次性转包10年且价格不变。加之,两被告又是亲戚关系可随时对承包期限等作调整或倒签转包合同。被告张锦宏明显低价长期转包可供法院执行的承包地经营权,有规避法院执行的嫌疑。金湖县法院作出撤销2012年12月12日两被告签订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民事判决。

律师说法:债务人对转让财产行为的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

该撤销权纠纷案难点就是农田经营权转让行为在先,发生侵权之债在后。如果两被告转让农田行为在侵权之后,那么该案便没有争议。好像被告张锦宏转让承包地经营权在主观上没有损害两原告故意,但两原告与两被告都是同村同组的农民,他们所在的村、镇,乃至于金湖县当地的农民转让承包地经营权一般在三到五年。如果转包期限签订过长,会使发包者吃亏。本案四当事人所在的村、镇农民没有转让承包地经营权一转让就是10年且单价不变的做法。两被告签订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被告张锦宏除了欠两原告的侵权之债外不欠其他债务,在客观上无需低价一次性的转让农田,两被告可以对转包期限随便作调整。两被告应承担提供10年转包期限的真实性证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执行张锦宏赔偿款一案中,要求被告张锦宏申报按其所说已收取农田转让款6.8万元的去向,但被告张锦宏拒不提供6.8万元的去向。金湖法院认为张锦宏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绝履行义务,便作出对其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但张锦宏仍未履行一分钱的义务。金湖法院在审理撤销权纠纷案中,鉴于被告许同太是被告张锦宏妹婿的关系,动员被告许同太按照他们村农田转让价位来增加转让费,让被告张锦宏有能力履行义务。但被告张锦宏声称合同签订了就不好“违约”,俨然是位“守法者”。另动员被告张锦宏劝说被告许同太退出转包,由两原告代其返还收取的转包费,17亩农田按当地转让价位减去每亩400元的差价,来冲抵张锦宏的履行款,但又遭到被告张锦宏的拒绝。总之,被告张锦宏不愿履行义务,使人不难得出恶意逃避债务的结论。两被告转让农田属实,但在转让期限和价格这两点恶意串通,损害两原告的权益。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认定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效力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