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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不履行的违约损失不应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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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务不履行的违约损失不应以不当得利主张返还

2013年7月21日,江苏宏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朱某作为乙方(承租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承租宏景公司办公大楼底层第9-12号四间,租赁期限三年(自2013年7月21日至2016年7月20日)。2015年5月,第三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原支行(以下简称如皋农商行下原支行)因装潢改造需要欲租用朱某承租的第12号房屋,经案外人吴某居间协商,朱某同意在如皋农商行下原支行贴补6万元装潢补偿后让出该间房屋,如皋农商行下原支行同意该方案,但如皋农商行下原支行表示因账务管理需要,6万元装潢补偿款需支付给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即宏景公司,再由宏景公司转交给朱某。2015年8月15日,宏景公司作为甲方(出租方)、第三人如皋农商行下原支行作为乙方(承租方),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第三人一次性补偿甲方装潢费6.5万元(含税5000元)。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向宏景公司交付了第一年租赁款及装潢款6.5万元。因宏景公司拒绝向朱某给付装潢款6万元(不含税),朱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宏景公司返还装潢补偿款6万元。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宏景公司与第三人如皋农商行下原支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虽然明确载明第三人需一次性补偿宏景公司装潢款6万元,但宏景公司并无取得该6万元的合法根据,在收到第三人交付的6万元后拒绝给付朱某,造成朱某的权益受损,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支持朱某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不当得利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即“没有合法根据”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之一,在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认定中,应准确界定“没有合法根据”,合理分配证明责任。非给付不当得利指财产权益的变动不是基于以给付为目的之行为不当获利。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之一,主要指受益人因自己或第三人的行为而取得应归属于他人的利益且“没有合法依据”,如无权占用他人之物。不当得利中“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较为复杂,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控制财产变动并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实属合理。但本案为非给付不当得利,即宏景公司取得6万元装潢费用并非基于朱某的不当给付,而是与第三人的合同约定。此时的“没有合法根据”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消极事实,权益的变动并非朱某所为,宏景公司作为受益人,对于从第三人处获益的原因及合法根据更容易提供证据,该证据亦属于受益人的支配范围,故本案是否具备“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举证责任在于宏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