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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内容有分歧 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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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催收内容有分歧 保证人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2010年7月,孙某向北京某公司出借2100万元,约定了借款利率、期限、违约金等。河南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3月,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孙某向河南某公司出具《催收贷款担保单位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河南某公司,孙某向北京某公司于2010年7月发放贷款2100万元,担保人为你单位。现贷款已经逾期,请贵公司催促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发送“请保证人催促借款人归还借款本息”的通知书,尽管通知没有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在通知对象清楚、催收债务确定的情况下,向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就是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承担保证责任。故对该催收通知应当解释为是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是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不需要像一般保证那样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保证人而言,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责任较重的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中,何谓“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25号)内容为“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可见,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包括主动催收、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承诺。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解释失之毫厘,结果差之千里。本案当事人对催收通知存在争议,法院应当运用解释的原则和方法,正确认定意思表示的内容。关于意思表示解释原则,有三种观点:一是意思主义,认为应探求内心真意而不拘泥于词语;二是表示主义,认为表现于客观效果的意思为意思表示的根本;三是折中主义,认为根据具体情况全面考虑利益衡平关系,顾及当事人利益与交易安全。现今多数国家的民法及司法实践均采折中主义。关于意思表示解释方法,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合同条款解释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意思表示解释方法,与合同的解释方法大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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