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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后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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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公司合并后的债务应如何承担

2012年9月7日,A公司第八采区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5%,未约定还款期限。以现金方式向A公司第八采区交付款项,A公司第八采区向出具了借条。2016年5月11日,向B分公司索要借款,管理公司在借条上“我要求依法依规偿还该债务”字样处加盖B分公司的印章。据了解,2012年3月,A公司与B公司进行合并,成立管理公司,A公司下属第八复采单元合并成为管理公司下属B分公司。因A公司与B公司合并未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A公司与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资产上进行了实质合并,合并后没有对A公司进行注销,导致A公司的资产实际已合并入管理公司,A公司法律主体依然存续,但已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合并后的B分公司对的债务重新进行确认,并承诺偿还债务,但B分公司未按约定还本付息。

法院判决:构成借贷关系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公司与就借款事项进行协商后,向出具借款凭证,对借款金额、利率等事项作了约定。在交付借款后,与A公司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且除利率约定外,该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在要求还款后,A公司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关于借款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为5%,但按月利率2%主张,未违反法律规定,自2012年9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利息应为33600元。

律师说法:承担还款责任主体

关于承担还款责任主体的问题。A公司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应当对其向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管理公司是A公司的部分股东另行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与A公司不是合并或分立而设立的新公司,A公司与管理公司亦未对该债务约定由管理公司承担,管理公司在借款凭证上加盖管理公司B分公司印章的行为并不能体现管理公司承担该债务,故管理公司对该债务不应承担偿还责任。管理公司B分公司井田范围虽与A公司第八复采单元一致,但井区分公司以及A公司第八复采单元实质上仍然享有对各自井区范围内的资产收益权,在A公司尚存续且无相关约定的情况下,B分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且其在法律上并无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管理公司、B分公司提出驳回对其诉讼请求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以上就是关于公司合并后的债务应如何承担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