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国内经贸 > 民间借贷 > 正文

未约定付款时间的货款以出具欠条之日起算逾期利息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12-16

分享到:

案情简介:未约定付款时间的货款以出具欠条之日起算逾期利息

吴宏、沈良琴系夫妻关系,长期从事养鸡业务,自2001年到2009年期间,陆邦贤与吴宏、沈良琴间素有饲料买卖往来,并滚动结算货款,此后,吴宏、沈良琴不再从事养鸡业务。2010年1月19日,经总结算,吴宏、沈良琴还欠陆邦贤饲料款79900元,沈良琴于同日在陆邦贤的记账本上书写欠条一份。后吴宏、沈良琴陆续偿还部分欠款,截至2016年7月18日仍欠61000元。同年7月19日,陆邦贤诉至法院,请求偿还欠款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应当支持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欠款的清偿日期自双方结账并在陆邦贤记账本上书写欠条时就已经届满,陆邦贤要求吴宏、沈良琴偿还自欠款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于法有据,遂判决支持陆邦贤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款

本案为买卖合同中的欠款纠纷,关于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款,支付时间的确定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即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吴宏、沈良琴2010年1月19日出具欠条,逾期利息应当从该日期起算。意思表示不同。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发生交易后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小额买卖,通常“一手交货、一手交钱”,大额买卖通过合同形式确定货物及货款的交付时间。在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交易中,买受人出具欠条具有两层意思表示,一是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货款,二是双方就货款进行结算。而民间借贷中出具借条的意义仅在于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没有主张即时还款的意思表示。

对于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买卖合同,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分则中买卖合同部分的有关规定,即适用第一百六十一条,并根据该条指引适用第六十一条,以确定支付货款的时间,而不是直接适用总则中的第六十二条。即对于买卖合同中形成的欠款支付时间,在双方没有约定时,首先应当补充协议或按照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在没有协议或交易习惯时,视为“一手交货、一手交钱”。在本案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前提下,案涉欠条形成之日为货款清偿日。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关于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规定。本案中的欠条属于双方交易结束后,陆邦贤向吴宏、沈良琴主张货款时形成的一次性货款结算凭据,不同于交易过程中的滚动欠款。2010年1月19日之后,吴宏、沈良琴多次还款,陆邦贤并未要求吴宏、沈良琴支付相应利息,因权利的放弃需要明示,不能据此认定陆邦贤默示放弃相应货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