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是否认定转让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7-12-21
案情简介: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是否认定转让有效
2016年3月11日,A公司(甲方)以借款人的身份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编号:20160311-QY-HYB-247)1份(乙方一栏为空白)2016年3月14日,C公司受案涉全体出借人的委托将借款2000000元按借款协议约定转账支付给A公司指定的收款账户。A公司于次日向全体出借人出具收条1份,确认借款人已收到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同日,A公司(甲方)以借款人的身份签订《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1份(乙方一栏为空白),内容为:乙方为在C公司旗下的“盈盈理财手机端理财平台”上借款标为货押宝247号的全体出借人;甲方已于2016年3月14日通过C公司向乙方融资借款并签订编号20160311-QY-HYB-247的《借款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2000000元。2016年5月12日,C公司受案涉借款出资的全体出借人(货押宝247号全体投资人)的委托,与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协议》项下所有到期债权包括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27333.34元,合计2027333.34元转让给B公司,并约定由C公司代为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原始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并通知履约账户变更。同日,B公司按约将转让对价款2027333.34元以转账的方式支付给C公司。C公司业已通过平台将约定的本息分别归还至货押宝247号全体出借人之账户。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借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足以证实债务人A公司与债权人货押宝247号投资人存在案涉的借款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C公司受托将上述全部债权转让给B公司,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A公司及其担保人周琪、张某,且A公司曾作出承诺“乙方根据本协议转让借款债权的,除本协议项下提供借款的一方变更为债权受让人外,本协议项下其他条款不受影响,且变更内容对甲方仍有约束力,甲方仍需对债权受让人在剩余借款期限继续履行本协议下其对乙方的还款义务”,故B公司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2027333.34元(暂计至2016年5月13日,后续罚息另计)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借贷关系
关于B公司主张的以借期内本息之合2027333.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借款协议》约定,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视为逾期,应归还借款本息总额中未付部分款项,按未归还总金额每日2‰支付从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现B公司自认逾期罚息的约定过高,主动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之后的利息,且B公司的主张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故予以支持。本案中张某为A公司的案渉借款债务出具《担保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清楚。张某虽主张案渉借款系用于偿还A公司的旧有债务,但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足以证明案渉借款依约交付的指定收款人与案渉借款的初始债权人系同一主体,故张某关于案渉借款系“以新贷偿还旧贷”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至于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案渉借款债权确实存在且转让行为已经予以通知,B公司亦于本案中举证证明其支付了受让债权的相应对价,故案渉债权的转让行为对相应的债务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