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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证担保,保证债务的承担有哪些情形?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7-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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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证担保,保证债务的承担有哪些情形?

 作者:成都债权债务律师
 
导读:保证担保是存在保证人的担保。那么,什么是保证担保?保证担保中,保证债务的承担有哪些情形?读完本文,您就明白了。

一、什么是保证担保?

(一) 保证担保的定义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担保的分类

保证的形态包括普通保证和特殊保证两种。

1、普通保证

所谓普通保证,是指不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保证。

2、特殊保证

特殊保证是指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保证。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形式(保证人承担何种责任),则为普通保证。

二、保证债务的承担有哪些情形?

保证债务的承担包括八种情形:

(一)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没有份额的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按份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约定份额的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就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四)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五)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未尽监督义务造成资金流失的,应当对流失的资金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

(七)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对于什么是保证担保,保证债务的承担有哪些情形问题的解答。保证人一定要弄明白白自己的保证债务是什么,这关系到保证人的切身利益。保证担保分很多种,不同种类的保证担保保证债务的承担适用不同,当事人如果弄不明白自己的保证担保是哪一种,可以向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咨询和求助,律师会分析您的具体情况,给您明确全面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