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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定金 数额在什么范围内才有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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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约定定金

张某与叶某签订了“地板(水板)购销协议”,该协议有如下等等内容:“1、数量一万二千块(不能低于一万块)。低于一万块,甲方按每块肆元计算给乙方。2、甲方首付乙方定金壹万元。3、价格为每块地板五元。不合格的地板由乙方自己收回,甲方不负任何责任4、两个月期满后,合同终止,乙方退还甲方壹万元定金。甲方签字:张某。乙方签字:叶某”。同日叶某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张某地板订金壹万元正(10,000.00元)。收款人:叶某。2014年7月30日”。后叶某未履行合同,现张某诉来本院请求判决叶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叶某签订了购销协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定金,并于当日向叶某支付了定金,张某、叶某约定的定金符合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张某向叶某购买地板一万二千块,单价为每块五元,因此,主合同标的额为60,000.00元,张某、叶某之间约定定金10,000没有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张某与叶某签订购销协议后,叶某因自身原因未履行合同,叶某在收受定金后,不依合同履行义务,张某主张由叶某双倍返还定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数额在什么范围内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本案中,张某与叶某签订的购销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且张某已经向叶某支付定金,双方约定的定金的数额未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符合定金要式、实践、限额性的特征,故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叶某未履行合同,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