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交定金后打收条 定金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07

分享到:

案情简介:交定金后打收条

蒋某由于家中有些变故,急需要用钱,就找中间人石某帮忙把房屋给卖掉。在中间人石某的介绍下,吴某有意购买该房,并于2012年5月29日吴某向蒋某交付定金10000元,蒋某给吴某打了一张定金10000元的收条。吴某蒋某没有书面约定房款的具体数额及交付余款的时间。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蒋某之间的定金合同的效力及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关于吴某、蒋某之间的定金合同的效力的认定:蒋某于2012年5月29日给吴某所打的10000元定金收条,对此双方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对该定金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关于在吴某蒋某之间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分析和认定:通过证据分析认定,吴某蒋某双方都不能证实谁违约在先的这一事实,但吴某没有交余下房款,蒋某把房子卖了这一事实是客观真实存在的,本院只能认定双方都有违约行为,此时适用定金罚则失去实效性,本案不适用定金罚则,蒋某应把定金原数返还给吴某。

律师说法:定金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吴某、蒋某之间的定金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吴某将定金交付给蒋某,蒋某给吴某出具的定金收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符合定金合同的特征,即要式合同、实践合同、限额性(未超过主合同标的20﹪)特征,故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因根据案件的证据无法查明吴某与蒋某哪一方违约在先,因此本案中无法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