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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养汽车试驾时受损 车主能否要求汽车服务公司赔偿损失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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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保养汽车试驾时受损

2012年1月5日,郭某某将车辆交由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保养检测,郭某某与维修顾问共同签署《接车检查表》。 2012年1月6日下午,某汽车销售公司试车员驾驶经保养检测后的车辆为郭某某试车,与案外人卢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本案诉争车辆受损。当日,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某驾驶的轿车逆行,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2012年1月11日,郭某某将诉争车辆交由某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事故维修。郭某某及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维修顾问共同在《接车检查表》中确认,该车属事故维修,维修方案以报价清单为准,维修费用以保险公司为准,由主责方卢某取车前付清。现郭某某将某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支付郭某某车辆贬值损失40582元及车辆贬值损失费。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经本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应属承揽合同纠纷。郭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因修理车辆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上的承揽合同关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诉争车辆在维修期间因第三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某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某将本案诉争车辆交由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测试,某汽车销售公司维修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其工作成果,因承揽人保管不善造成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如果已尽妥善保管责任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试车员驾驶经保养检测后的本案诉争车辆为郭某某试车时被案外人卢某驾驶的轿车逆行碰撞而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卢某驾驶的轿车应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承揽人,为郭某某试车的过程中,对工作成果已尽妥善保管义务,郭某某车辆系因案外人违章操作导致交通事故而受损。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某汽车销售公司无法预见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否,也无法控制其他道路参与者的不当行为,某汽车销售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其履行合同并无违约行为,某汽车销售公司不应为此承担责任。郭某某认为某汽车销售公司未能保证车辆安全,应当赔偿郭某某车辆损失40582元和车辆贬值损失鉴定费400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车主能否要求汽车服务公司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郭某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接车检查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本案诉争车辆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试车过程中损坏,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卢某驾驶的轿车应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承揽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也无其他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