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未按时支付加工款 能否拒绝交付产品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11
案情简介:定作人未按时支付加工款
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期间,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买方)签订了多份加工定做合同。乙公司委托甲公司为其加工服装,2013年1月至同年11月间,甲公司向乙公司发货加工款及其他物料款金额共计7096607.47元。另外,其余19218件(套)服装已于合同期内加工完毕,加工款及物料款共计1080892.72元,该部分服装由于乙公司未按合同支付加工款及物料款,因此甲公司尚未交付给乙公司。关于上述加工款及物料款的支付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甲公司遂具状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支付加工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有权留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 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加工款及物料款,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对其余的已加工完毕的服装享有留置权。但甲公司作为承揽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委善保管乙公司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关于甲公司所主张的仓储费。根据甲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发出的律师函可以印证甲公司已生产了全部的服装。如前所述,由于乙公司逾期不支付加工款及物料款,甲公司可合法行使留置权。行使留置权必然会导致甲公司必须提供地点保管已加工完毕的服装。19218件服装数额较大,必须占据相当的空间,的确会给甲公司增加仓储的成本,造成甲公司仓储费用的增加,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其仓储占用费有合理的理由。甲公司于2014年10月已处理上述服装,因此乙公司应支付的仓储占用费的时间为2014年1月至10月,共计10个月。由于服装已处理,无法明确估算具体的仓储占用费,本院结合上述19218件服装的数量和大概所占的空间,酌情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计算,即乙公司应支付甲公司仓储占用费30000元。
律师说法:能否拒绝交付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加工定做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甲公司加工款等费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揽人甲公司对加工完毕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尽到委善保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