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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定做惹纠纷 什么是承揽合同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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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加工定做惹纠纷

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乙公司陆续向甲公司订购彩色纸盒。经双方对账,截止2015年12月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79428.74元,当月9日乙公司偿付18250元,至今尚欠61178.74元。此后,甲公司多次催讨欠款未果,故引起诉讼。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乙公司立即偿付货款人民币61178.74元,并赔偿甲公司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乙公司实际履行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

法院判决:支付加工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乙公司双方对承揽款结算后,经甲公司催讨乙公司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承揽款的义务,并应支付自甲公司催讨之日起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此,甲公司诉称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甲公司加工款人民币61178.74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律师说法:什么是承揽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合同类型。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彩色纸盒,双方形成了加工承揽关系,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乙公司不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时支付承揽款,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甲公司支付加工费用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