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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仍须担责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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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担保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 仍须担责

借款人小王向阿江借款50万元,小王的父母老王和老赵以其所有的房屋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小王未能如期还款,阿江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及其父母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仍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与阿江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小王应当偿还阿江借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对于阿江与小王父母签订的抵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小王偿还阿江借款5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小王父母在抵押房屋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阿江与小王父母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未设立,阿江未能取得该房屋的抵押权,没有抵押权表明阿江没有取得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并不会导致阿江失去请求小王父母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生效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接受合同的约束,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小王父母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表明二人认可该抵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同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阿江虽然没有取得抵押房屋的抵押权,其丧失的仅是优先受偿权,并没有丧失请求小王父母承担合同责任的权利。小王父母应在小王不能清偿或不完全清偿到期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