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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试行办法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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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试行办法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5日讯(记者关婧)今日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不能跨区经营。

邓舸指出,办法遵循规范和发展并举的思路,按照既有利于规范,有利于发展的要求。办法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有利于防治监管空白和套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区域型股权市场健康发展。

办法共7章53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目的和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证券发行与转让条件;三是明确账户管理和登记结算;四是明确了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业务范围,不得跨区域经营;五是,明确了信息报送要求;六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七是附则。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内容

《办法》共7章,53条,主要作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根据《通知》对省级人民政府和证监会职责分工作了细化,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的职责和条件以及名单管理等作了规定。

二是证券发行与转让。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发行、证券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及穿透核查制度,对信息披露提出了基本要求。

三是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明确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及其审查义务,建立了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对证券的登记、存管、结算的办理机构和相关制度作了规定。

四是中介服务。明确了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中介业务范围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跨区域经营,可以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建立合作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市场自律。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的要求,运营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规定并备案,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处理好投资者投诉、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六是监督管理。明确了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对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市场禁入、诚信监管等作出了规定,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