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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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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某船务公司于2007年2月1日成立,该公司成立时原始股东为陈某与王某,公司成立后管某进入公司工作,其担任公司执行长,吉某担任副执行长,2007年下半年,管某与吉某也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为此吉某于2007年下半年先后向公司投入115万元再加上公司欠吉某的工资10万元共计125万元作为股权出资。公司设立后不久经营不善,吉某欲取回出资,就与管某协议将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给管某,为此,2008年4月28日双方签订了某船务公司股权转让还款承诺书。而承诺书签订后,吉某并没有召开某船务公司股东会也没有到工商部门登记转让变更手续,却多次向管某追讨125万元股权转让款。管某认为,管某与吉某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未召开股东会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亦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违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管某现起诉请求确认于2008年4月28日签订的某船务公司股权转让还款承诺书无效。

法院判决:一、驳回管某要求确认其于2008年4月28日签署的还款承诺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二、管某给付吉某人民币125万元。

律师说法: 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 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工商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对外起对抗效力,是证权性质,而不是设权性质。未经登记不会导致整个商事行为失效,只是该事项本身不具有对抗第 三人的效果。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何时生效,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以,双方当事人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签署转让合同时就已经生效。

因此,工商登记是否变更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