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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无过错方可否得到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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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

2003年12月31日,甲、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以4500万元人民币受让丙公司(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丁公司26%的股权,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甲、丙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协议签订后,乙公司分三次向甲公司转账共4500万元人民币,在丙公司的协助下,乙公司派员参加丁公司的董事会,但甲、丙公司一直未办理股权转让手续。2007年3月16日,丁公司的控股股东戊公司以甲、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征得其同意、损害其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法院支持其诉求。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甲公司返还了乙公司4500万元人民币。乙公司对丁公司26%的股权进行估值,结论为该26%股权的权益价值为340095600元。乙公司认为因甲、丙公司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进而导致其对丁公司26%股权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丙公司支付其股权收益损失295095600元(340095600元扣除4500万元股权转让款)以及占用4500万元股权转让款的利息。

法院判决:赔偿利息损失,但不赔偿股权收益损失。

经审理查明,《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甲公司返还了乙公司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甲、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乙公司支付占用4500万元资金期间的费用;驳回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无效后无过错方可否得到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信赖利益一词源于大陆法的损害赔偿制度和英美法上的违约救济制度。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信赖,并为此发生了费用,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无效,该费用未得到补偿而受到的损失。关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即实施某种行为发生的直接费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还包括间接损失,比如合同有效成立后的收入等。我国《合同法》将信赖利益主要规定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规定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只能是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所以在本案中,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的直接损失为其所支付的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以及同期利息损失而不包括应得的股权收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