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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变成借贷纠纷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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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年11月,王某与旷某就一医疗咨询公司的股权转让达成协议,约定以16万元的价格受让旷某在该公司百分之八的股权,并约定该协议签订时,旷某保证该协议已经经该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但协议签订后,旷某并未按照约定办理工商变更及通过公司股东会批准,于是王某要求退还股权款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失。合同同时还记载如果发生争议,由长沙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案情分析:

我们认为该份协议合法有效,且王某已经履行了付款协议,根据法律的规定,王某取得股权还需要签署公司的章程,认缴出资,取得出资证明等、记载于股东名册及进行工商登记,旷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方便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的,但是至今未办理登记变更,已经是违反合同的约定了,且旷某也未能出具其他股东放弃受让股权的证明,故旷某违约。

审判结果:

一、解除王某与旷某之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 二、旷某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其十日内返还王某股权转让款160000万,及赔偿王某一年的贷款利息损失10480元。 三、本案仲裁费及处理费由被旷某承担。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