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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东转让股权有什么法律风险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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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不足股东转让股权受让方诉请撤销转让合同

森科公司于2008年4月10日注册成立,登记股东为孙某、黄某梅,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实收资本10万元,其余40万元应于2010年3月31日前缴足。2008年10月,文泰公司获悉孙某、黄某梅要转让股权,遂至森科公司了解情况,查看了机器设备、经营情况后,双方于2008年10月31签订了转让合同,约定以88万元的价格将森科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文泰公司。后因文泰公司对88万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有异议,双方同意10月31日签订的合同作废,并于2008年11月21日重新签订了合同,及本案中文泰公司要求撤销的合同。2008年11月24日,孙某、黄某梅将森科公司公章交给文泰公司。2008年12月2日,孙某,黄某梅将森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的印章交给文泰公司,并约定该印章只用于应收款支票、应付款、财务使用。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被告利用原告没有经验,隐瞒真实情况,在原告提出对森科公司进行审计这一合理要求时采取回避态度,更证明了当初签订合同时有欺诈的故意。据此,原告诉请:撤销原告与被告孙某、黄某梅于2008年11月2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瑕疵股东转让股权有什么法律风险

瑕疵股东转让股权是有法律风险的。一般来说,存在以下风险:

1、公司起诉瑕疵股东,要求履行出资充实义务,补充出资。

公司股东出现出资不足、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情形时,公司可以要求股东补足出资,履行出资充实义务。需要注意的是,该义务不会随着股权转让而消灭的,只要没有实际足额出资的,瑕疵股东就需要补足出资。

2、股权受让方起诉瑕疵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撤销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瑕疵股东隐瞒“出资瑕疵”,属于欺诈行为,受让方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可以选择履行合同,补足出资后,要求瑕疵股东赔偿相应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受让方是明知或应知存在出资瑕疵的,不是能要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所以卖股权时,最好擦亮眼睛,慎重选择股权交易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