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品牌服务

国内经贸
建设工程
公司并购
土地房产
知识产权
金融保险
国际贸易
破产重整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品牌服务 > 公司并购 > 股权转让纠纷 > 正文

未经取得经营许可的合同无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19

分享到:

案情简介

程某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也未取得营业执照,就与他人签订石膏粉买卖合同,进行石膏粉的生产和销售。合同履行后,因质量问题产生纠纷,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程某)返还货款,赔偿损失。卖方则辩称其未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不具有合同主体资格,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本案中程某生产、经营石膏粉,没有获得国家行政部门的许可,取得许可证、营业执照,故其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如简单地将此类合同认定有效,又有可能会使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知晓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下去,就会出现又污染又扰民却不受任何约束的事情发生。尤其不容忽视的是,交易者获利后绝大多数人都不会主动向国家税收部门申报纳税,导致偷税、逃税的发生,使本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税款造成大量的流失。

律师说法

笔者同意将此份合同认定有效的观点,但不容回避的是对认定合同有效后产生的后果和忧虑不无道理。所以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做法是:由法院在判决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向工商行政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如其具备能力则可补发营业执照,并对其发照前的经营行为予以处罚,并对获得收益部分,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纳税。如果其仍想继续生产、经营的,责令其立即申报设立登记,办理营业手续。若其根本不具备生产资格,则责令其立即停产,由经营者承担买卖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