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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吗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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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曾任成都晶x玻璃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和监事的李x,在从晶x公司离职后,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经营范围与晶x公司类似的迪x公司。晶x公司以李x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相关规定造成晶x公司重大损失为由,将李x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130万元。近日,成都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公司法并未对监事篡夺公司商业机会行为及竞业行为作禁止性规定,且李x设立迪x公司时已不在晶x公司任职,对晶x公司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尽管晶x公司曾授权李x以副总经理的身份进行商业活动,但副总经理的身份与公司章程记载的监事身份相冲突,故依法不认定李x系原告的副总经理,李x作为公司监事其所负的忠实、勤勉义务,是针对被告是否尽到监督职责而言的,公司法并未对监事篡夺公司商业机会行为及竞业行为作禁止性规定。况且被告设立迪x公司时已不在原告处任职,故对被告来说无竞业禁止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