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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股东是否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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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查看公司账簿 公司以股东涉嫌侵占为由拒绝

2004年1月,张某与香港伟昌衣车有限公司等6股东设立了宁波中缝精机缝纫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缝公司),张某的股份份额为32%,公司经营范围为高技术含量特种工业缝纫机的生产。公司章程约定,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投资方各委派1名;董事长1名由香港伟昌衣车有限公司委派、副董事长1名由张某委派;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5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公司成立后,张某经董事会聘请,任公司总经理。 2008年11月17日经董事会决议,免除了张某的总经理职务。2009年2月12日,张某向被告提交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报告,认为长期以来公司从未将财务状况向其披露,2008年在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董事长由李基变更为冯芳,并更换了公司财务章,因对公司设立以来的巨额资金的使用及财务收支有疑虑,要求查阅公司历年来的会计账簿。2009年2月19日,被告出具回复函拒绝了张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请求,理由是:张某涉嫌侵占公司机器设备和公司巨额款项,公司已向宁波市北仑公安分局报案和即将进行后续报案,为防止账簿灭失和相关人员串供而干扰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另外公司处于全面停产阶段,而在之前公司正常生产时期,系张某指派家属周飞鹏担任财务主管,对公司财务账册和报表是经常查阅和知悉内容的。2009年8月13日,张某起诉要求被告向其提供自被告公司设立起至起诉日止被告公司的会计账簿。

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股东是否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会计账簿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和重要信息,往往会涉及产品销售渠道、客户群、销售价格等内容,这些信息对公司而言系商业秘密,最忌被存在同业竞争的单位或个人获悉。司法实践中存在同业竞争的单位或个人又系公司股东,按《公司法》规定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如何平衡二者关系,成为法官审理中的难题。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11月29日印发的《2005年上海法院民商事审判问答(之四)》中认为:“针对实务中被告提出抗辩说,由于原告参与经营与被告公司相同的业务,因此,原告要求查阅账簿的真实的是为知悉被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一般认为,应对股东知情权用诚实信用、善意原则加以限制。而对这种限制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由法官在个案中依据相应原则加以解决。如果原告在离职前本就担任公司相关管理职务,这样被告所谓公司的商业秘密是不能成立的,可以构成对抗辩的一个阻却事由。但对原告离职后的公司的秘密应予以相应的保护,毕竟原告系经营同类业务的公司的股东。”根据该规定,上海高院对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分时间段处理,即原告离职之前的有关文件可以让原告查阅;原告离职之后的有关文件则不允许原告查阅。这样,既能够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又可以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可谓一举两得。《日本公司法》第433条规定,股东成为与公司进行竞业的人,与公进行竞业的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股东、董事或者执行经理时,可以视为查阅目的不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