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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归属惹争议 股东身份取得的方式有哪些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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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股权归属惹争议

被告五金公司的前身为原国有企业龙泉市五金交电化工公司。1997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始改制为职工入股的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10月31日,原告郭某参加五金公司召开了第一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通过了公司章程,选举了五金公司的董事、监视、董事长。该股东会议决议中明确应到股东37人,实到股东,原告在股东会议决议的“股东签名”处签名。原告于同日通过的股东会董事会选角结果决议的“股东签名”处签名,于股东指定代表或代理人证明上签字,原告与全体股东共同委托李一平办理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公司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六人,监理一人,具体人员名单及购股金额另附注册。公司将政府安企业职工以工龄核准的职工工龄安置资金70.7万元,根据有关文件政策的精神和规定以资产实物形式量化到人,全额作为职工股本入股,化为愿意留在改制后企业职工的股份,分别记在各职工名下公司登记后成为新企业的股东。改制期间,原告郭某于1997年8月7日投资5000元,于2001年6月将安置费15867元投入到公司作为股金,股本总额为20867元。2001年7月20日出具的浙万丽资证字(2001)129号验资报告中明确郭正敏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为20867元。2001年10月29日出具的龙德会验(2001)235号验资报告未将郭某的投资金额作为实收的注册资本。原告收到要求原告于2001年9月6日前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并于2001年9月4日在该通知上签字,但之后原告并未向公司提交身份证复印件。2001年10月20日,原龙泉市五金电化工公司向市工商局五金公司有关改制情况的说明、调整函并在上述的说明及调整函中表述了原告及案外人李某、郑某拒交身份证复印件,将3人的缴纳的款项从“实收资本”中转出,请龙泉市工商局依法核实登记的内容。其后,被告五金公司于2001年10月30日登记成立,李一平等29人为投资人,其中并不包括原告。此后,被告五金公司未将原告郭某投入的20867元退还给原告。原告郭某诉称:原告郭某于1997年8月7日投入基本股金5000元,又于2001年6月将安置费15867元投入到公司作为股金,股本总额为20867元。按照改制政策,原告应与其他同事一样成为公司股东,但被告五金公司一直未给予原告股东身份,被告五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告郭正敏为被告五金公司股东。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原告郭正敏为被告五金公司股东,持有被告五金公司3.16%股权。被告五金公司答辩称:一、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得到支持。二、原告在公司登记时拒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已明确表示其已自动放弃股东登记的权利。

判决结果:确认郭某公司的股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郭正敏是否是被告五金公司的股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股权取得的方式之一是原始取得,即投资人直接向公司投入财产而取得股权,原始取得的基础是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协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原告郭某为五金公司的股东,理由如下:1、原告参与了第一次股东大会,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亦在五金公司章程上签字,表明原告具有成为公司发起股东的意思表示。2、被告五金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并在收款收据上注明系股金,同时被告认可该资金一直存于公司账户,原告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3、原告从被告五金公司改制前的职工,到成为改制后五金公司的股东,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对有限公司限制的投资主体,且原告的出资系现在出资,因此,原告成为五金公司的股东,不违反国家对有限公司投资主体、出资类型的禁止性规定。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并不以原告提交身份证为必要条件,且公司发起人之后亦未重新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新的公司章程,原告投入的出资并未领回,原告在收到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通知后的并未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其成为五金公司的股东的因素。综上,原告郭某要求确认其为五金公司的股东,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原告中途改变意思表示不愿成为五金公司股东的抗辩不予采信。诉讼时效系针对债权请求权作出的规定,而本案系股权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故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因被告五金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资金尚未包含原告的出资金额,原告要求确认其股权比例的请求需重新验资确定,故本院不予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郭某为龙泉市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20867元。

律师说法:民事主体获得公司股份,取得股东身份,成为公司股东的途径。其途径主要有:(1)原始取得,又称初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而取得股东身份。这包括:a.在公司设立时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而取得股东身份,如公司的发起人和认购人就是通过这种方式成为公司股东。b.在公司成立后,因认购公司新增资本或股份而取得股东身份。(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件从公司原来股东手中获得公司股份而取得股东身份。如因股份受让、继承、受赠与等事由取得股东身份而成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