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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如何确定谁是债务人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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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同乡,均做建材生意。李某介绍王某卖给某建筑公司石子数车,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条,后来王某持收条向建筑公司催要货款,建筑公司拿出与李某签订的供应石子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建筑公司所需石子全部由李某负责供应。建筑公司称石子款已经全部付给李某了,不同意向王某付款。王某起诉建筑公司要求偿付货款及滞纳金。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李某之间没有买卖关系,王某通过李某介绍,把货售给了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出具有收条,足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王某履行完毕卖方义务,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给王某货款。李某和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否定不了王某、建筑公司之间发生买卖关系的事实。

律师说法

民事合同的效力具有相对性,选择何种内容订立合同,取决于缔约双方自由协商,一旦生效,对于缔约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合同作为缔约者协商一致的产物,对于非缔约人的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即使合同内容禁止其缔约人与第三人发生某种联系,且此约定也不违法,但对于第三人而言,并不构成义务,也不意味着缔约人与第三人发生的这种联系违反了缔约人先前缔结的合同而无效。上述案例中,李某自己不能履行全部供货义务,介绍王某向建筑公司出售石子,建筑公司接受了石子,虽然该行为与李某、建筑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内容相悖,但王某与建筑公司所发生的买卖关系并不因此无效。建筑公司辩解王某所送石子属李某所有,是以合同裁剪事实,该理由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因此,王某对建筑公司是享有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