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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姐弟为存款对簿公堂 受委托取钱终应归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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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丁某诉称,2010年7月9日他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监狱服刑期间,他将母亲李某和儿子委托给姐姐照顾和抚养,并将所有相关证件委托姐姐代为保管。2010年10月份,丁某的母亲李某由于病重,被家人送至医院救治,后病情好转并出院,在医院住院期间检查、治疗费用约1万多元。为了给母亲治病,丁某于2010年11月委托姐姐将其存在华夏银行的一张存有50万元人民币的一年期存单转存,并将上述存单产生的利息1万多元取出,用于支付李某的住院费用和丁某儿子的生活费用。丁某刑满出狱后,向姐姐索要上述50万元存款,但姐姐拒绝返还。丁某通过向华夏银行查询,得知上述款项由姐姐的女儿王某也就是自己的外甥女取走了,丁某认为姐姐及姐姐的女儿王某私吞自己财产,要求二人返还钱款5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立据借款的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