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成功案例

债权债务案例
合同案例
公司企业案例
物权案例
损害赔偿案例
商事仲裁案例
企业顾问案例
仲裁示范条款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成功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正文

担保物实现债权的纠纷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6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06年6月7日,被告某航运公司向原告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担保书,为被告宋某购船借款6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年6月27日,原告与宋某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原告向宋某贷款5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6年6月27日至2007年5月30日,贷款利率为每月9.3‰,不按期归还贷款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0.434‰计收利息。宋某以自有的“皖怀远货2112”轮作为借款抵押,担保范围包括该笔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原告以现金方式向宋某发放了贷款50万元整。因宋某到期未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以及利息159030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宋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某航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海事法院认为,原告与宋某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判决宋某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159030元;原告应当先就“皖怀远货2112”轮的抵押担保实现前述确定的债权数额;航运公司就宋某前述判决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前述判决中原告无法实现或不足以实现的债权数额。

律师说法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结合本案,原告应当先就宋某自己提供“皖怀远货2112”轮的抵押实现债权,无法实现或不足以实现的债权部分才能要求航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航运公司在承担该连带保证责任后,亦有权向宋某进行追偿。故此,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应当先就“皖怀远货2112”轮的抵押担保实现债权,航运公司仅就原告无法实现或不足以实现的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方面就此明确了原告对“皖怀远货2112”轮债权的性质及清偿的顺序,另一方面亦充分保护了原、被告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