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0-6000-2068

成功案例

债权债务案例
合同案例
公司企业案例
物权案例
损害赔偿案例
商事仲裁案例
企业顾问案例
仲裁示范条款
您现在的位置是:华商无讼网>成功案例 > 债权债务案例 > 正文

妻子向丈夫追讨婚前借款纠纷案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8

分享到:

案情简介

2009年9月某日,在广州是工作的薛某男在婚前向许某女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婚后不久,因双方感情破裂,许某女向广州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与薛某男离婚,同时要求薛某男归还17万元借款。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薛某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某女偿还170000元及利息〔自2010年12月1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薛某男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律师说法

被告向原告借款17万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有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为证。被告在答辩状中称“曾于2010年9月期间通过用婚前财产《香港美国万通保险公司的全球基金定投理财产品计划》(下称《全球基金定投》)款项作抵押向原告借过人民币17万元”,这是被告对向原告借款行为的承认。被告在答辩中称以《全球基金定投》款项作抵押向原告借款无任何证据。被告既没有在被告向原告书写的借条上对抵押作任何说明,也没有提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或其它任何凭证。因此,被告的说法是其单方编造的谎言。被告偿还了原告16万元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在答辩状中称“一个月后这笔欠款于2010年10月15日用《全球基金定投》款项偿还了原告16万元人民币,到迄今为止尚欠原告1万元”,但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没有提出任何已经偿还原告借款的证据。由始至终,这都是被告推卸还款责任的借口。《全球基金定投》中的保单价值是由原被告的共同投资所产生,而现金价值是因原告进行后续的投资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