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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姑侄串通恶意诉讼 如何预防民间借贷恶意诉讼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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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民间借贷中姑侄恶意诉讼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约定利息1.5分,按季度结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未能返还,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0万元,截止2015年11月15日应支付利息351000元,并从2015年11月16日起,按月息1.5%支付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并出具了相关借据和银行流水记录。在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对武某某的诉求等主张毫无异议,并且主张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被告徐某辩称,原告所述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此案是原告和被告王某为规避离婚给徐某分割财产,同时让徐某承担债务,属恶意串通而虚构的一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被告徐某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公积金贷款人信息详单、双方离婚诉讼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其主张。

法院判决:借款人单独偿还本息  妻子不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系原告武某的亲外甥。二被告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庭审中,原告武某及被告王某称,向原告出具借据时,是在被告家中,被告徐某亦在场。但对该事实及借款的事实被告徐某均否认。另查明,二被告于2014年12月产生矛盾。2015年10月27日,被告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被告王某称婚后房屋属其父母出资购买。本案审理中被告王某却称该借款用于了偿还购房借款及家庭生活支出,并且被告王某就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之其本次陈述与离婚案件庭审中的陈述相互矛盾,因此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那么该借款应属于被告王某个人债务,被告徐某不用与被告王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武某借款600000元,并从2012年8月15日起至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分计算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如何预防民间借贷恶意诉讼?    

民间借贷中的恶意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在遭遇恶意诉讼时,应积极应诉,在法庭上用证据打败对方就是最好的维权方式。进一步来说,为了防止被恶意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提供如下建议:     第一,不管是朋友之间还是亲戚之间的借贷活动,都应当要求出具书面借据或者其他类似书面凭证。同样,如果还款,则也应当要求归还书面凭证。如因故没法归还书面凭证,则记住一定要重新写一份收条,同时注明之前的借据等凭证作废。     第二,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来往,尽量减少现金流动,特别是大额借款,请通过银行汇款或转账等方式进行,同时在银行凭证上注明是借款用途或者归还借款的用途。     第三,在书写上述借据或者还款凭证时,不能过于简单,尽量写明借还款的金额、时间、主体等信息。如果可能的话,可在借据等书面凭证上约定清楚,如发生纠纷由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约定非常重要,可在很大程度上节约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