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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还是利息 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什么顺序抵充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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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012年4月3日,被告全某向原告杨某借款4万元用于家庭经营投资,约定月利息为3分,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3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给付现金1.5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被告全某辩称,其2013年7月21日偿还的1.5万元是本金而非利息。

法院判决:已偿还部分的认定为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严格履行义务。被告全某在借款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被告已给付的现金数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双方在收款收条上未注明给付部分是本金还是利息,故依法应认定已给付的1.5万元现金为4万元借款的利息。被告应继续支付自2012年4月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扣除已给付1.5万元之后的其余借款利息。

律师说法: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按什么顺序抵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本案中,被告全某与原告杨某没有在收条中约定全某已经归还的1.5万元属于本金还是利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视为偿还的是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