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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借条借出钱款百万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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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简易借条借出钱款百万

2010年2月10日,余某某由于资金紧张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5020000元,月利息2%,余某某手书借条一份予以确认。随后,余某某在2011年9月29日在原借条下附注“借此款还不了,则用十六标段我占股份作抵押”再次确认此事。2011年11月30日,余某某再度向吴某某借款支付现金200000元,并承诺2011年12月10日偿还。余某某拖欠前述两笔款项至今依旧拒绝偿还,严重侵害了吴某某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币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判如所请,以维护吴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余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某某借款人民币52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502万元借款利息从2010年2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20万元借款利息从2013年12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79424费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余某某向原告吴某某借款522万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有被告余某某出具的借条及汇款凭证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余某某提出500万元借款系原告投资股份款的抗辩主张,系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起诉,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予以支持,其中借款502万元,原告诉请按合同约定月息2%计算,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