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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愤义起诉 百万债务谁来偿还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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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担保公司愤义起诉

2012年9月22日,被告甲啤酒公司因资金周转之需,经隆昌县乙理财咨询有限公司引荐而与刘某某签订了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30万元的居间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25日至2012年12月23日,每月归还本金10万元,支付利息10.6万元,并由四川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被告甲啤酒公司向刘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四川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每月按借款金额0.4%收取担保费;同日四川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居间借款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丙食品公司、朱云海、战洪峰为被告甲啤酒公司向四川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为此,刘某某于2013年5月26日要求四川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2013年6月3日,四川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居间借款合同第六条规定与刘某某达成了代偿协议,代被告甲啤酒公司偿还了刘某某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796.57万元,四川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被告追偿未果,

法院判决:百万债务谁来偿还

一、被告四川甲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四川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向出借人刘某某代偿的债务5,467,665元,并从2013年6月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清偿债务为止;

二、被告四川甲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四川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追偿债务造成的律师代理费损失227,03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80,000元,合计307,030元;

三、被告四川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朱云海、被告战洪峰对被告四川甲啤酒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川丙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朱云海、被告战洪峰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四川甲啤酒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四川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2,2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7,219元,由四川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7,910元,被告四川甲啤酒有限公司、四川丙食品有限公司、朱云海、战洪峰负担59,309元(四川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87,219元,被告在支付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四川隆昌县乙融资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