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借款筹资金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7
基本案情:城中村改造
被告甲融和公司与昆明市乙区政府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签订了《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合同》,被告为了推进乙区子君村片区城中村改造,需要资金投入。2014年1月22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借款6000万元,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各出借2000万元,借款期限六个月,年利率22%。《借款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向被告交付了借款6000万元,被告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支付了三个月的借款利息后,即停止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提起本案诉讼。2016年5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利息支付情况说明》,在说明中认可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已经收取了被告支付的四个月的借款利息,并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起算时间变更为2014年5月28日。
法院判决:借款筹资金
云南甲融和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四川省甲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油市丙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各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共计6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5月28日起按年利率2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云南甲融和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300元,由云南甲融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6000万元款项的义务,而被告作为借款人仅归还了四个月借款利息,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剩余的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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