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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个人的民间借贷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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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耿某、刘某诉称,2013年徐某某,王某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共计2700000元人民币,双方订立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被告以其名下位于蓟县府君山公园东侧桃花源·山澜乡韵391的房屋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天津中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3年8月29日至2014年8月28日止,利息为按季度付息,每一个季度为一期,共四期每期137700元,原告于合同定立之日给付被告人民币2700000元,刘某委托耿某与被告办理一切借贷抵押手续,原、被告于2013年8月29日签订抵押保证贷款合同,并在天津市北方公证处办理公证。从2013年8月29日至今被告仅支付原告三期利息,每次均逾期支付,第四期利息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

法院判决: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某某、王某某共同返还原告耿某借款本金15184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某某、王某某共同支付原告耿某借款利息146553.6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某某、王某某共同支付原告耿某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6年1月12日的逾期利息462342.41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某某、王某某共同赔偿原告耿某律师代理费42000元;

五、如果被告徐某某、王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一、二、三、四项给付义务,原告耿某可就被告徐某某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天津市蓟县府君山公园东侧桃花园·山澜乡韵39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耿某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徐某某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徐某某、王某某、天津中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连带清偿;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某某、王某某共同返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1043900元;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某某、王某某共同支付原告刘某借款利息100755.6元;

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某某、王某某共同支付原告刘某自2014年8月29日至2016年1月12日的逾期利息共317860.41元;

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某某、王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刘某律师代理费30000元;

十、被告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徐某某、王某某的上述第六、七、八、九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一、被告天津中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多伦县兴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某某、王某某追偿;

十二、驳回原告耿某、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35845元,原告耿某负担803元,原告刘某负担557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说法:在公司与私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出现问题时,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借助专业的法律知识,求助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