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否认债权债务关系,仅有录音证据能否主张债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3
基本案情:债务人否认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孔某诉称: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提供四份录音来证明。
被告江某辩称:其从未向吴某借钱,仅是通过吴某向其母亲孙某于2006年6月18日借款50万元,协议载明的2006年9月30日为还款日期,其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对于录音中对该债务的承认是因为其将吴某与孙某视为一家人,以为双方讲的是其向孙某借钱的事,应该属于口误,并不是对本案事实的承认。
被告陶某的答辩意见与江某一致。
法院经审理查明:孔某虽没有书面证据证实借款事实,但其提供的四份录音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确认吴某出借款项给江某至今尚欠23万元本金未归还的事实。吴某该借款系其与孔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且吴某出具了确认书确认该债权归孔某所有,故孔某的主体资格适格。江某该债务在其与陶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款项归还的具体时间,孔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孔某要求江某和陶某二人归还借款本金,予以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江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孔某的本案诉讼与其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协议有关,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裁判: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一、被告江某、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孔某借款本金23万元。二、驳回原告孔某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仅有录音证据能否主张债权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主张某一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另一方,人民法院即可认定这一事实。民事诉讼中的这种证明要求实际上就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可见,视听资料要是能被法院认定其具有证明力,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其他证据佐证;2、合法手段取得;3、没有疑点。
录音证据就是属于视听资料这一法定证据的分类。本案中的四份录音虽然是在事后取得,但完全符合视听资料有证明力的三个条件。且上述四份录音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当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另一方,法院即可认定这一事实。一、二审法院凭借这四份录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完全是正确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仅凭录音资料胜诉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