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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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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妻子突然自杀,对外举债已高达2500万元人民币

2015年8月30日,何某接到电话,说妻子在某酒店自杀身亡了!在自杀现场妻子留给他一份遗书,上面写道“对不起,你这么辛苦工作赚的钱全被我骗走,害你现在身无分文,家不成家;害你到处被人追债”。何某介绍,他经营红木家私生意,刚认识做护士的罗某时,她便以“曹某”的名字及身份与自己交往,2014年1月份两人登记结婚,结婚之后,妻子便多次以借钱帮助朋友为理由借钱,对此何某并没有多想,前前后后借出了300多万元,但之后却没见所谓的“朋友”还过钱。真实的罗某到底是个什么样的人?她隐瞒身份意欲何为?原来妻子冒用他人身份 妻子扮“富婆”借下巨款

据死者生前所在医院的同事介绍,在同事眼中,“曹某”是个“有背景”、“经济雄厚”的人。亲朋同事见她住别墅,开豪车,平时打扮又是珠光宝气,加之其又有正当职业,断然不会欺骗自己,且她又承诺给付高息,不少人便心动将钱借给“曹某”。借钱的一些人也曾想过“她会不会借了钱还不上呢?”,但只要你让她还钱,她也很爽快,第二天便把本钱还给你,还把利息一并结了。大家似乎对“曹某”是个“富婆”、有能力偿还借款这点深信不疑,一来二去,借钱给她的人越来越多,且数额越来越高,截至“曹某”自杀前,她对外举债已高达2500万元人民币。记者了解到,真正的“曹某”其实是台山市人,但2011年4月已移居加拿大,罗某离婚之后便冒用其身份,并以“曹某”的身份应聘成为了某医院的骨科护士,利用营造出来的“富婆”形象、别人对她的信任以及人们贪图高额利息的心理,罗某进行诈骗屡试不爽,其间有人要其还钱,她便“拆了东墙补西墙”。在她行骗期间,竟无一人识破她的骗局,就连她的亲舅父也不能幸免。

某天,何某收到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是妻子的舅父任某,这位舅父与其素不相识。舅父要求他偿还妻子生前的借款,任某在起诉书中称,“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罗某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其借款,前前后后总共借了785万多元。但罗某借款后却没有归还分文给自己,多次向其催讨均没有结果。现在罗某已经自杀身亡,但她所举的债务是何、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何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在自己暂时只请求何某偿还其中约一半债务413万元及利息,余下的欠款再另行主张。”

法院判决:不具备共同债务特征 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判决罗某拖欠原告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被告人不对罗某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一审作出判决后,任某提起了上诉。江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任某并不认识何某,不存在何某有向任某举债的合意;任某借给罗某的资金虽然进了其丈夫的账户,但该账户实为罗某控制使用,且资金很快被转移,据罗某遗书所称已转到地下钱庄,可证明并非由何某占有和使用,亦无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何某没有恶意逃债的目的,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进行民间借贷,如何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1.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笔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有,该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双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尽管夫妻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同样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1.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了举债行为,则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由举债人配偶就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2.如果债务人配没有参与举债行为,则不仅仅要考虑《解释》第24条的规定,还应考察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的合意,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类举证责任应债务人及债权人共同承担,免除债务人配偶一方的举证责任;3.如果举债人不出庭或者下落不明,举债人配偶有否认举债合意或者用于共同生活,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调查程序,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尽可能地还原借款时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查清借款的用途或者流向。

本案中,债务人罗某借下巨额债务后无法偿还,本人已自杀身亡。从其遗书看出何某对此确实不知情,夫妻双方并没有举债的合意,该债务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债务人配偶的何某自身也是受害者,若再将罗某造成的后果转由其来承担责任,会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因此,任某上诉请求何某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任某称何某因罗某死亡而完全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判决何某承担责任不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因债务人罗某已死亡,任某依法可以起诉罗某的继承人,请求继承人在继承罗某财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任某直接起诉何某请求其承担罗某的全部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故中院驳回任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