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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贩毒仍借款,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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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2014年,王某经营生意失败误入歧途开始毒贩,期间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而当时张某明确知晓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却仍与王某订立了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千分之三。后张某发觉王某还款困难,遂起诉王某,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过依法调查查明事实之后,认为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用于贩毒,却依旧将现有钱款借与王某,审判法官认为: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时,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从而认定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哪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①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②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③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④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以上列举的这些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