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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借款债务承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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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张某与李某所签借款协议因无法继续履行,在张某向吴某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吴某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张某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后李某认为债务已转移,吴某认为该《承诺函》系担保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合作合同》而形成。

法院观点

张某向吴某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吴某向张某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张某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该《承诺函》效力与是否存在《合作合同》无关。张某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吴某即应受该《承诺函》约束。吴某提出其不应向张某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与《承诺函》不符,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吴某应为李某所欠张某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第三人履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目前,债务加入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都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债务加入的确认,往往争议较大。根据理论界对债务加入概念的通说,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债务加入有以下特征:一是第三人单独与债权人订立代债务人还款的协议,债务人不参加协议的订立,协议内容不涉及债务人是否免除还款责任;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通常具有关联关系;三是债务人通常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在债务加入中,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加入与债务转让在进行方式上有相同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极易混淆,难以判断。区别的关健是:第一,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并往往有利益关系,债务人的履行义务行为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第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债务人仍然要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债务加入中的第三人是连带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