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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死亡借款尚未还清 继承房产子女是否需还款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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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父亲死亡借款尚未还清

2010年9月,潘先生因经营需要向严先生借款25万元,期限一年,并口头商定月息2%。借款期间,因严先生急需用钱,潘先生陆续归还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潘先生无力归还剩余借款15万元。严先生鉴于潘先生能如期如数支付利息,诚信尚可,并未要求潘先生偿还剩余欠款,而潘先生亦按照之前双方所约定的利息,支付尚欠15万元本金的利息直至2013年6月份。

此后,虽严先生多次催讨借款本息,但潘先生均未能予以偿还。2013年9月5日,潘先生因交通事故不幸身故。严先生认为,债务人潘先生虽然已经过世,但是其生前留有遗产,潘先生的子女作为其合法继承人,应当在潘先生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潘先生生前所欠严先生的借款。

二、继承房产子女是否需还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严先生自认的还款情况,潘先生生前累计已经支付款项21.5万元,因不能认定有约定利息,故前述款项应认定为偿还借款本金,因此,本案借款尚欠的金额应为3.5万元。至于严先生还主张的自2013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应根据相应基数分段计算。根据查明的事实,《居民建房用地清查补办申请表》以及《土地登记审批表》均在潘先生名下。潘先生生前留有房产,且远超过尚欠严先生的本息。潘先生的子女作为潘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因并无存在遗嘱或遗赠等情形,相应遗产未分割亦无证据表明存在放弃继承之情形,故潘先生的子女应在继承潘先生遗产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潘先生的遗产价值显然大大高于本案借款本息,故本案借款本息应由诸被告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