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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和取款凭证主张债败诉,取款凭证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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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起诉称:2009年2月25日,熊某向肖某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兹借到肖某100万元,月利息2%,2009年5月25日前归还。”次日,肖某从银行取款100万元现金给被告,被告至起诉未还款。一审法院认为肖某既有借条又有取款凭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支持肖某的诉讼请求。熊某上诉称,借条系被迫写就,取款凭证及肖某的陈述不足以证明款项已交付,应进一步查明款项的来源及支付情形,请求法院指定鉴定机关对双方进行测谎。肖某不同意测谎,熊某申请对其本人进行测谎。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未同意熊某的测谎申请,但二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双方确认熊某出具借条的当天并没有收到款项,借款合同在当天未发生效力。肖某提供的取款凭证只能证明肖某取款的事实,而不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熊某上诉请求合法有据,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肖某对熊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民间借贷的书证主要有:借据(有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形式)与支付凭证(有转账凭证、收条等形式)。借据用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支付凭证用以证明借款的支付情形。民间借贷纠纷一旦发生,这两种证据并非缺一不可,但两项皆无则着实难以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支付凭证通常包括银行转账单、转账记录以及借款人的收条等。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有两种意义,一种是证明出借方已将借款交付借款人;另一种是证明借款人已将款项归还给出借方。一些民间借贷案件仅有转账单作为支付凭证,没有借据,使案件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法院的判决结果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