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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长期分居一方借款,出借人能否起诉夫妻双方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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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日,韩某向来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因贩卖茶叶缺乏资金向来某借款40万元,并承诺于2010年1月归还,然韩某至今未归还借款。韩某与杜某曾系夫妻关系。韩某自1998年离家,经常租住在来某开办的旅馆内,不尽家庭义务,并曾因赌博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处罚。韩某与杜某于2009年7月15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庭审中,来某变更其在起诉状上确认的借款时间,认为借款分四次借取:第一次是2009年3、4月份,借款金额为10万元;第二次是在此后10天左右,借款金额为5万元;第三次是在此后一个月不到,金额为15万元;第四次是在此后半个月不到,金额为10万元。二审中,法院对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上城埭村村民及村委会进行了走访,均证实韩某、杜某长期分居,韩某多年未归的事实。来某诉至法院,要求韩某、杜某就4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韩某认为40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的观点缺乏有效优势的反驳证据证明,不予采信。韩某理应按照其承诺,在2010年1月前将40万元借款返还给来某。韩某未依其承诺返还借款的行为属违约,来某要求韩某归还40万元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涉案债务虽系在韩某与杜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然现有证据显示,韩某与杜某长期处于分居状态,韩某未尽家庭义务。韩某的家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上城埭村,与来某开办的旅馆并不太远,韩某却经常租住在来某开办的旅馆内,该事实也显示韩某与杜某的夫妻关系处于不正常状态。涉案借款金额高达40万元,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在第一笔10万元借款未清偿的情形下,来某又连续三次出借给韩某借款,明显也与正常的借款行为不同,然来某对此也没有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说明。在此情形下,来某有义务举证证明韩某所取得的40万元借款用于韩某与杜某的共同经营,在来某不能举证的情形下,涉案债务依日常生活经验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来某要求杜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像本案这种情形,有些受诉法院会将债务人的配偶追加为共同被告,既可能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也可能依职权追加。追加债务人的配偶参加诉讼后,只要通过审理查明,借款确实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债务人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或者虽然实行约定财产制但未于借款时明确告知债权人,一般均会判决债务人及其配偶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双方当事人就债务性质为借债之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必须对该债务的性质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