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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的债务处理 债务人继承人责任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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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事实

原告屠国梁为与被告张永根、冯小妹、张汝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屠国梁起诉称:2011年7、8月,张明良分三次向原告借款93000元,并出具相应借条。2012年2月,张明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明良尚有父亲张永根、母亲冯小妹、儿子张汝佳。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2年3月份归还5000元,余款88000元多次向被告催讨至今未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8000元,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永根、冯小妹、张汝佳答辩称:因为三被告不是借款人,故不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愿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原告的遗产已经全部花掉,无其他遗产支付本案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16日、7月30日、8月19日,张明良分别向原告屠国梁借款53000元、20000元、20000元,合计93000元。2012年2月,张明良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张永根、冯小妹系张明良父亲、母亲,被告张汝佳系其儿子。被告张汝佳于2012年3月份归还原告5000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张明良之间的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张明良未返还借款属违约行为。现因张明良已死亡,被告张永根、冯小妹、张汝佳作为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清偿债务,原告要求被告张永根、冯小妹、张汝佳共同返还借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继承人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张永根、冯小妹、张汝佳以继承张明良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返还原告屠国梁借款88000元。

2、驳回原告屠国梁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