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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承包人如何维权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四川律师  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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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发包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2014年7月16日,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12690700元,竣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工程交付使用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的95%。现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某房地产公司,某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部分某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某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9918859元,判令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承建18间1-2层商业楼折价款或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就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涉案工程于2015年10月20日竣工,某房地产公司未依约支付下欠工程款9918859元,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对涉案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9918859元。

二、某建筑工程公司就上述工程款9918859元对由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的某房地产公司的18间商业楼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说法:承包人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属于违约行为,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承包人,有权对基于建设工程合同产生的债权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且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对该优先权的主张在六个月期限内,因此,某建筑工程公司对承建的商业楼房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