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转让是否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3-26
案情简介:债权债务转让是否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
黄某与A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A公司、谭某、B公司等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及借款协议书》,《借款合同》签订后,黄某依约向A公司提供了300万元借款。A公司除归还部分本息外,尚欠本金300万元,并从2013年9月25日开始欠付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A公司应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黄某请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应当偿还借款
《借款合同》约定,当A公司逾期归还借款时,黄某有权收回全部借款,并每月按借款金额的3%收取罚款。因约定的罚款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弥补因A公司的违约行为而给黄某造成的损失,但该约定过高,故黄某关于A公司支付违约金126万元的诉讼请求,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借贷关系
根据黄某与A公司、谭某、B公司,案外人C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及借款协议书》之约定,C公司将其依《借款合同》享有的债权由黄某概括承受,A公司于2014年9月20日前向黄某归还借款1400万元。B公司、谭某为A公司所负黄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B公司担保金额为1400万元。黄某与A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黄某与A公司、谭某、B公司、C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及借款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认定合同有效。针对本案所涉借款,在诉讼中“黄某、A公司、谭某、B公司共同确认借款本金及转让债权共计1710万元,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案谭某对其中的本金950万元借款是否真实发生提出的异议,经本院核实950万元的借款有划款委托书以及银行转款凭证,能够证明借款已实际发生,且谭某对确认的1710万元中的950万元的借款本金的异议,在未提出任何新的证据证明借款不实的情况下,谭某对在自认金额的否认,不能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