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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顺位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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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债权人是否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顺位

A公司述称:本案《承兑协议》涉及的质押存单系克隆案外人的存单。2013年8月23日案外人兑现真实存单时,A公司发现了本案质押存单系克隆。因存单质押落空,九江银行南昌县支行蔡亮行长等人了解到B公司名下有价值巨大的土地,为此草拟了一系列以B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担保文件,包括《综合授信合同》(落款时间倒签至2013年6月13日)、《最高额保证合同》(落款时间倒签至2013年6月13日)、《承诺函》及《授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逼迫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搞来一个字样为B公司的印章进行加盖,此后不久提起诉讼。鉴此,B公司对所有贷款均不知情,也没有使用任何贷款,更没有对该笔贷款进行担保,所谓担保文件均是九江银行南昌县支行伪造,B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应当认定B公司放弃鉴定申请,《最高额保证合同》、《授信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承诺函》中加盖的B公司的印章是其公司真实的印章,B公司应按约履行连带担保责任。2013年8月30日向A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在2013年9月30日前归还A公司在A公司处所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但未履行承诺义务,故尚欠A公司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人民币7954.2737万元及利息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3年6月13日林某就A公司在A公司处开具的人民币1.13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承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故其也应对本案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是否影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四款约定'如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保证人同意,债权人可以放弃部分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的顺位(包括该担保物是基于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情况),债权人与任意抵押人/出质人(包括该抵押人/出质人为债务人本人的情况)可以协议变更担保物权的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债权人即使作出上述行为,保证人仍自愿依据本合同承担全部保证担保责任。'第十条债权人权利第三款约定:'当主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形式),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因此,当事人对保证人B公司的保证责任与其他担保关系已经作了特别约定,符合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一条适用所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的条件,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即使存在债务人提供存单或虚假存单质押情形,亦不影响保证人B公司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