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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后不能全部偿还,如何确立还款顺序

来源:华商无讼网  作者:张懿邈  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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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多笔债务到期后,不能全部偿还如何确立还款顺序

2014年5月30日,郑某与周某、A公司、案外人上海传晟、刘某、郑某为解决各方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进行协商,六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周某李某分别向郑某出具《担保函》,同意作为周某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周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2014年6月19日起一年。上述协议签订后,周某陆续通过案外人郑培翰的账户向郑某还款共计2000万元。郑某提出诉讼请求:周某偿还郑某借款本金4400799.8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880159.9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4年8月5日起,暂计至2015年6月4日,实际计算至周某还清为止)。

法院判决:应当予以偿还借贷债务

周某、A公司对《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其中2013年9月2日150万元的债权债务转让有异议,辩称原债权人郑某未实际支付借款150万元给原债务人刘某,该笔债权债务转让未生效。对此,法院分析认为,该笔150万元债务有借款合同、汇款凭证、确认函为证,刘某到庭确认收到郑某该笔150万元出借款,刘某对借款时间与借款合同约定不符作了合理解释,上述证据、证人证言可以证明郑某已交付150万元借款给刘某。郑某、刘某、郑某、周某是在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时对该笔150万元的债权债务进行确认后再予转让,该笔150万元债权债务转让已生效。周某、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与郑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其辩称该笔150万元债权债务转让未生效,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按照先还息后还本顺序,三笔债务均有担保且均到期,按照担保数额从少到多确定债务抵充顺序。根据上述本息还款计算方式计算,自2014年8月6日起至本案诉讼期间,周某尚欠郑某借款3334898元及利息未还,应予偿还。郑某诉请超出该金额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周某A公司、李某自愿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周某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自所签协议约定的还款之日起一年。A公司、李某应依约定对周某尚欠郑某借款本金3334898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